关于印发《南京晓庄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浏览次数:839


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文件


南晓院委〔2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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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大学生应征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战略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发挥军队育人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鼓励我校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报效祖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籍就读学生 (含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又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我校设立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校人武部在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工作自觉接受校监察部门的监督,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第三章  入伍程序

第六条兵役登记。 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的630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通知要求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  网上登记。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在征得家庭直系亲属同意后,登陆“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网站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向所在学院征兵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各学院负责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并及时报送校人武部,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初审初检。校人武部对在校的入伍报名学生进行汇总复审,复审合格者上报上级征兵办公室。

第九条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校人武部按照上级武装部的要求组织在校报名入伍的学生进行体检、心理测试和政治联考等工作。

第十条  走访调查。政治联考和体检初步合格的学生,将由上级征兵部门安排走访调查及复检。

第十一条  预定新兵。上级征兵部门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对预定新兵名单须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十二条   批准入伍。经上级征兵部门正式批准入伍的学生,须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报校人武部备案,同时办理学籍保留手续,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应及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或未办理延长休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业。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又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须凭入伍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逾期未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恢复学籍。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可凭部队相关证明返校恢复学籍。应征入伍学生最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到校人武部报到,凭《退出现役证书》由本人申请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原则上学院只在每学期开学之际受理复学申请)。应征入伍至恢复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根据恢复学籍前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取消学籍。因故意隐瞒病史,逃避服兵役等行为造成退兵的,一律取消学籍。首次服兵役期满选择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学生(含考入军校、提干、转士官等),应于正常服兵役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校人武部,人武部汇总材料后按规定协助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取消学籍处理。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专业调整。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大一年级学生(含新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在本校同批次同类别专业中选择专业调整。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院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学分抵充及认定。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抵充相关实践课学分( 见习、实训、实验等),专业实习除外。学生入伍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视同退役复学后所在班级同一时间段内开设课程的学分。若遇所需重修课程撤销,可选择学时、学分、内容相近的课程,以实际成绩和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记入。

第十八条  课程免修。退役复学学生复学或入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修课程成绩记优秀。免修需先到学院提出申请后报教务处审核。

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教务处批复后(需经部队营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学习的,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准予免修;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奖励。经各学院审核同意后,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在复学后的第一学年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加10, 但不得超过满分。

第二十条   评奖评优。经人武部审核同意后,入伍当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复学后该次奖学金可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凡从学校入伍并完成服役任务返校的共青团员,在满足基本条件情况下可直接向团组织推选为当年的“优秀团员”,原则上不受指标限制;如已经是入党积极分子,且符合发展对象基本要求的,可优先列为重点发展对象培养考察。

第二十一条  升学考试。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费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已缴纳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其已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国家对其学费进行减免,减免标准为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见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经济补偿及奖励。对完成征兵任务的学院,每征集一名新兵,由学校所在征兵地区人武部给予一定的奖励;凡从学校入伍并完成服役任务返校复学的学生,可获复学奖励金每人2000元;凡从学校所在征兵地区入伍的学生除享受上述所有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南京市大学生入伍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学生入伍当年的政策决定)、南京市事业单位定向招录、南京市公务员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等地方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文件调整,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学校原有的《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武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大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工作各部门工作职责

2.入伍学生相关经济补助的申请及发放说明



南京晓庄学院

党委办公室

2019430日印发

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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